Sunday, June 30, 2013

【理】遗嘱与私人信托

遺囑逐漸為一般民眾所接受,為了不讓後人為自己所累積 的財富而煩惱,在遺囑中清楚列明受益人,如何分配 不同類型的遺產,誰是遺產執行人、信托人及未成年孩子的監 護人都會有所安排;讓後人可以最快的速度(一般至少要6個 月),把財產傳承給下一代。

然而,把遺產一次過分配給受益人,讓許多家長有所顧 慮,擔心孩子如中了彩票或橫財後不會管理與運用金錢,把大 筆金錢太快花完。
對於家中有年邁父母或特殊兒童需要特別及長期看護者, 遺囑似乎只解決了一半的問題。如何長期照顧及資助受益人, 是更切身的問題。

私人信托(Private Trust)提供了另一個財富傳承的管 道,讓投資者把一部分的財富轉移到私人信托;在設立私人信 托時,有兩種選擇:

1.可撤消信托(Revocable Trust):

可隨時撤消,把法定擁有權再次轉移回設立者名下。其弱點是 不擁有破產保護。

2.不可撤消信托(Irrevocable Trust):

擁有破產保護權,唯財產法定擁有權將轉移至私人信托名下, 設立者可擁有管理及分配權。

在設立私人信托時最重要的是設立信托契約,要如何分配 信托利益給收益人,每月生活費多少,在什么時候結束;剩余 資產會以什么比例分配給受益人;由誰管理這筆資產;可投資 什么類型的商品,皆需詳細列明。

  因此,私人信托可帶給受益人以下好處:
  1. 不受限定的受益人 – 受益人可以是有血緣關系或沒有 血緣關系的人、家族或慈善機構。其操作是機密的, 因此受益者不知道彼此的存在,只享受其利益。
  2. 私人信托在受托人逝世後不被凍結,繼續操作
  3. 可擁有破產保護
  4. 長期存在,可達80年或受益人21歲
  5. 可確保受益人每月都獲得財務資助,教育或退休生活 有所依靠。
對於有資產的設立信托者,可選擇立即轉讓資產或去世後 再轉移資產,前者可立即實行;後者要在取得高庭遺囑認證書 (Grant of Probate)後才能實行。生前設立私人信托可確保 其操作的連續性及績效,去世後再生效的私人信托可控制性較 低;然而,若要把房地產轉名,前者要付全額印花稅,後者則 只需付每項產業20令吉。
對於錢很多,現金不夠多者,要立即設立私人信托,在資 金周轉上比較困難,可考慮設立保險信托(Insurance Trust)。 保險信托操作模式為受托資產為特定保單,保單擁有權將完全 轉讓到信托名下,由設立信托人分期供款,一旦獲取死亡利益 賠償,此信托將立即生效,把現金和利益馬上分配給受益人, 讓受益人可度過長達數月至數年冗長的遺產分配程序。
華人與洋人對財富的觀點大相庭徑,華人看重擁有權;洋 人註重管理權。在西學東進的無疆界世界,本地亦出現了不少 巨富或小富們設立的私人信托,確保富得過三代;同時,子子 孫孫們都能獲得基本的生活與教育基金資助,真正的留下一筆 可傳承的遺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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