Monday, June 9, 2014

【股】小股东大权利:严管SPAC


证监会日前宣布调整证券指南,以加强投资者的保障和市场效率,其中受到特别关注的就是特别用途收购公司(SPAC)。

由于特别用途收购公司的架构,于2009年首次产生,至今不到5年,因此应该有很多改进的空间,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。

市场里很多投资者不大认同特别用途收购公司,其中一个原因是它借用公众的钱财去投资在一个未知数,而没有一个很肯定的准绳来保证它的投资一定成功。

因此,董事部和管理团队的责任十分重大。如果不严正检讨团队的经验和以往记录,那么容易予一些借机取巧的人士有机可乘,刮走民众的血汗钱。

新的指南阐明董事部不得随便拟定和股东回酬不符的薪酬制度;同时,不得用新上市筹资所得来支付管理层的薪酬,直到完成收购以后。

此外,在收购完成以前,管理团队不得脱售所持股票;也需符合最低的资本贡献。这些新条例,主要是确保不会出现浑水摸鱼的管理层。

总括一句,特别用途收购公司得到募集的资本以后,是属于“暴富”的情况。

不让管理层轻易售股
管理层如果不安好心,是可以公器私用,想办法来中饱私囊。

要抑制舞弊现象,唯有不让管理层轻易脱售股票,同时自己要掏出一份不小的资金来投资,这样才能阻止管理层饱食远飏的现象。

虽然如此,特别用途收购公司不需盈利记录,还是吸引了许多有志人士呈上计划书,希望速成。

所谓树大有枯枝,马来西亚这个小国家,总不可能因为有了SPAC以后,就凭空突然间冒出许多有经验的专业人士。

因此,证监会固然要严厉把关,但骗局往往防不胜防,投资者也要小心鉴定,以免上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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