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积金法令规定雇主至少必须为员工缴付其薪资的12%/13%进公积金户头;而员工自己则缴付薪资的11%为公积金。
所得税法令则允许雇主为员工所缴付的公积金,可以从经商收入中扣税,并且高达员工薪资的19%(超过薪资19%的额外公积金则不能扣税);而打工人士为自己缴付的公积金,可连同人寿保险保费,最高获得RM6000的税务减免。
从以上两个法令的规定看来,雇主为员工缴付的公积金至少是员工薪资的12%,而可以扣税的公积金则可高达薪资的19%(比公积金规定多额外的7%)。
这意味着即使每个月缴付的公积金款额不一样,只要是介于员工薪资的12%至19%,雇主就可以把该公积金款额从经商收入扣税,同时也符合公积金法令的基本条规。
既然如此,员工可以在雇主要给予他花红或额外收入的那个月里,要求雇主减低其部分花红来换取薪资的1%至7%为额外的公积金(每个月的公积金总款额不超过薪资的19%)。
雇主方面,不超过薪资19%的公积金,可以从经商收入扣税。而员工在那个月里,再加上他自己缴付11%,他的公积金户头里最高会有薪资30%的公积金。
换言之,公积金计划对雇主和员工两者都有利。
员工需紧记每隔三五个月就检查自己的公积金户头,确保雇主准时准确地缴纳你所应享有的公积金。
消费有增不减
比起国外许多国家与地区(如香港、台湾、日本、澳洲、新加坡等等),我国的消费指数属于比较低,然而还是有部分国人入不敷出。
追根究底,原因就在于国人的收入提高后,消费会跟着提高;消费提高了,就必须兼职来获取更高的收入;随着收入的提高,消费又再提高;卡债也随之增加数倍,这整个就是一个导致国人入不敷出的循环。
推出配套花招
为了吸引顾客们消费,各类的商家(餐馆、通讯服务、美容保养、旅行等等)会推出层出不穷的“配套花招”。
这些配套一般上包括不同种类的商品/服务,配套的价格比起个别购买商品/服务的总价格低,造成表面上看来比较划算的假象。
然而只要消费者仔细想想,就会发现所谓“划算”,实际上却正好相反。
举个例子:一名顾客想吃3样食物,到某餐馆购买。
该餐馆提供以下的选择:
(一)个别购买3样食物,价格一共RM12(3xRM4)
(二)购买配套(5样食物),价格一共RM16(原价RM20)
一般上顾客都会选择(二)购买配套,因为配套看起来比较‘划算’。
5样食物原本共价RM20(5xRM4);但是购买配套则可以用RM16获得,便宜了RM4(RM20-RM16)。
假设顾客不贪一时的便宜,仔细考虑。他就会发现,实际上他未必真的能把5样食物吃完而不浪费。购买配套不但让他必须多吃两样食物,无形中更多花费了RM4。
由此可见,配套就是对准那些贪小便宜的顾客而设的“假象”。
只有贪小便宜者,才会觉得配套“划算”,最后造成他们的消费越来越多。
反之如果个别购买3样食物,表面看来可能“吃亏”了,实际上既能填饱肚子,又省了RM4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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