收入提高导致消费提高的循环、个人爱比较的性格、加上配套以及广告效应让个人的消费只增不减。在这样的情况下,无论再多的收入也不足够应付消费开支。
这就表示即使雇主给与再多的花红,还是无法满足员工不能自控的消费,尤其是年龄介于24岁至34岁的员工。
与其不能有效地控制本身的开支消费,24岁至34岁的员工不如要求雇主不以花红的方式奖励自己,反而是为自己缴付多薪资的1%至7%为公积金,从而强迫自己把更多的受薪收入储存起来。
从税务规划方面看来,花红属于受薪收入,会被课税(参阅范例一)。因此,员工可以用来消费的花红只是净花红(毛花红收入扣除了应缴付的税务)。事实上,这笔花红的应缴税务其实可以节省掉。
只要个人要求雇主把花红减少以换取为自己缴付多薪资1%至7%的公积金,那么花红收入就会减少,而税务自然也就减少。
更好的是,雇主为员工缴付的公积金不归纳为受薪收入,员工并不需为这笔款额被课税;因此员工公积金户口里收到的公积金是毛值。比起净值的花红,获取毛值的公积金更为有利。
表面上看来,减少部分花红换取增加薪资1%至7%的公积金减少了打工人士收到的净收入;他的消费也被迫减少,原本想把部分花红用来享乐也被迫取消。
受薪人花红须课税
但长远看来,雇主增加为员工缴付的公积金却能提高他们的退休储备金,以应付退休后更多年(超过10年)的生活费。
与其获取净值的花红用于现在消费,不如获取毛值的公积金,作为未来的打算。要求雇主把部分花红换取公积金,一来可以把该笔款额存起来,二来该笔款额可以获得公积金的回报(2012年预计超过6%的回报率)。
对雇主而言,无论是给与员工花红;还是为员工缴付其薪资的19%为公积金,都可以从经商收入扣税。
然而,对打工人士而言,花红属于受薪收入的一部分,打工人士必须为收到的花红课税;而雇主为员工所缴付的公积金(薪资12%至19%)则不被纳入为受薪收入,打工人士不必被课税。
因此,打工人士要求雇主把部分的花红换去为他缴付多薪资的1%至7%为公积金是项明智的选择;既是财务规划(增加退休基金),也是税务规划(减少应缴税务)。
长远计划 额外公积金享有复利
如上所说,打工人士应该要求雇主以减少花红,来换取为自己缴付薪资的13%至19%为公积金,加上自己缴付薪资的11%;公积金户口里就一共会增加薪资的24%至30%为公积金,多了薪资的1%至7%。公积金局会从这额外的1%至7%存入户口当天开始计算给与的回报。
因此在一年内,越是早一天缴付公积金,当年获得的回报就越高。另外,这笔公积金每年会以‘复利’的方式获得回报。
换言之,公积金每年的回报是根据其前一年的公积金余额(公积金+之前的回报)来计算的。
范例一
雇主在2011年6月30日为了奖励子华的工作表现给于他RM1,000的花红,假设子华的课税率为20%。
花红属于受薪收入,子华必须为花红缴付RM200(RM1,000x20%)的税务。因此,子华真正获得并且可以用作消费的花红奖励只有RM800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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