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进一步讨论公司各式各样的建议之前,想要讨论一下时下最流行的两个词句:公平(Fair)与合理(Reasonable)。
这是所有收购或私有化计划,相关人士必须独立顾问(Independent Adviser)来探讨的两个课题。
为了进一步提高独立顾问在进行收购评估及建议时的要求,证监会公布一项实践指南(Practice Note15),指定独立顾问在进行收购建议时,必须将“公平”及“合理”视为两个不同的项目,在2012年11月1日即时生效。
在定义“公平”时,新条例指出,献购合理价格必从两个角度来分析,其一,献购价必须至少和公司股票市价一样或更高;其二,收购价格须至少和公司股票内在价值一样或更高。
须清楚解释原因
换言之,若收购价格与市价一样或更高,同时也和脱售者的股票价值一样或更高,这样的收购献议,将可视为“公平”。
反之,当收购价格和市价一样或更高,但低于脱售者的股票价值,则被视为“不公平”。
看了上面那段,普通股民的脑筋会不会开始打结了呢?事情还没有完结。
轮到诠释“合理”时,一般含义更广泛。
它不仅包括公司的股票价值,独立顾问还可以根据献购者(Offeror)通过特别决议的能力、被收购股票的流通能力(Liquidity)、股票的 未来定价(如果收购不成功)、公司可能面对的其他收购方案,及其他定性考量(Qualitative considerations),做出考虑。
一般上,如果一项收购案是“公平”的,它也将被认为是“合理”的。
但是,如果独立顾问持有强而有力的理由时,就算是“不公平”(Not Fair)的收购,他也能建议投资者接受有关献议,唯一定要清楚解释原因。
如果发生收购案是“不公平但合理”(Not Fair but Reasonable),独立顾问必须清楚说明以下事项:
1)“不公平但合理”是什么意思。
2)独立顾问如何达致这个结论。
3)股东根据这个结论所采取的行动,会带来甚么结果。
就算使用选择性资本回退(Selective Capital Repayment,SCR)或协议安排(Scheme of Arrangement,SOA)的方式,独立顾问也须要采取和收购(Teka-over Offer)同样的评估方法。
这是所有收购或私有化计划,相关人士必须独立顾问(Independent Adviser)来探讨的两个课题。
为了进一步提高独立顾问在进行收购评估及建议时的要求,证监会公布一项实践指南(Practice Note15),指定独立顾问在进行收购建议时,必须将“公平”及“合理”视为两个不同的项目,在2012年11月1日即时生效。
在定义“公平”时,新条例指出,献购合理价格必从两个角度来分析,其一,献购价必须至少和公司股票市价一样或更高;其二,收购价格须至少和公司股票内在价值一样或更高。
须清楚解释原因
换言之,若收购价格与市价一样或更高,同时也和脱售者的股票价值一样或更高,这样的收购献议,将可视为“公平”。
反之,当收购价格和市价一样或更高,但低于脱售者的股票价值,则被视为“不公平”。
看了上面那段,普通股民的脑筋会不会开始打结了呢?事情还没有完结。
轮到诠释“合理”时,一般含义更广泛。
它不仅包括公司的股票价值,独立顾问还可以根据献购者(Offeror)通过特别决议的能力、被收购股票的流通能力(Liquidity)、股票的 未来定价(如果收购不成功)、公司可能面对的其他收购方案,及其他定性考量(Qualitative considerations),做出考虑。
一般上,如果一项收购案是“公平”的,它也将被认为是“合理”的。
但是,如果独立顾问持有强而有力的理由时,就算是“不公平”(Not Fair)的收购,他也能建议投资者接受有关献议,唯一定要清楚解释原因。
如果发生收购案是“不公平但合理”(Not Fair but Reasonable),独立顾问必须清楚说明以下事项:
1)“不公平但合理”是什么意思。
2)独立顾问如何达致这个结论。
3)股东根据这个结论所采取的行动,会带来甚么结果。
就算使用选择性资本回退(Selective Capital Repayment,SCR)或协议安排(Scheme of Arrangement,SOA)的方式,独立顾问也须要采取和收购(Teka-over Offer)同样的评估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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