Wednesday, September 16, 2015
【股】小股东大权利:执行力问题
商峰(PUNCAK)的股东应该对政府(不管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)一再延期执行脱售水供业务买卖合约而大表不满。
这是执行力的问题,换做是我们平民比较熟悉的屋子买卖合约,一再延期,卖方可能会要求一定的“罚款”。
就以去年让人津津乐道的就业坊(JOBST)脱售业务计划为例子,因为买方未能完成一切所须具备的条件,导致脱售计划延期,不过,就业坊成功争取到 更加的脱售价,从17.3亿令吉增加到18.6亿令吉,对股东来说,多等这两个月,大概多获得20仙的赔偿,是值得的。同时,它也不间断派发股息,算是双 重补偿。
其实我们小股东对公司并购案件里的一些条件不大了解,也不大赞同。
首先,许多并购的分析,是以过去公司业务表现为基础,公司未来的盈亏却因为是个未知数而不能置评。既然如此,并购发生之后的公司盈利,应该不能让买方分享。
可是,事实上却不是如此。一旦并购发生,所有未来盈利好像都是归收购一方了,如果有派发股息,一律从收购价中扣除。
试问,以公司过去业务来出价,却可以享有未来盈利,公平吗?
我们试举房屋买卖来比较。如果我们卖一间有租户的屋子,在合约执行以前(即交锁匙),按月的租金是我们的还是买方的?答案不言而喻。
收购整合应迅速
一个最好的个案,就是冠旺(CANONE)收购建裕珍厂(KIANJOO)的动作。
如果没有收购,小股东还可以享有不错的股息(约每年12.5仙);可是收购一开始,股息就没有下文。如果这项收购因公司官司而一再延期,所有建裕珍厂的股东都收到无形的惩罚,无法享有股息,若有股息,也要从收购价中扣除。
这样两三年下来,收购一方就“占有”了公司这两三年的业务利益,公平吗?
我们没忘记提醒股东,在收购过程中,“公平”(FAIRNESS)这方面的评估是次要的,这要更重要的合理(REASONABLENESS)过关,就可以呼吁股东接受收购。
同样的,商峰如果因为政府(买方)的关系迟执行脱售合约,导致钱迟了两个月到手,那么,根据公司水供业务的盈利记录,事实上可以要求多约6000万的赔偿,这大概是多15仙了。
当然,民不与官斗,这可能是商峰不予斤斤计较,但是,也是时候对延期表示关注,希望政府加强执行力,快快把拖延多年的整合计划完成;否则收购告吹,商峰钱没到手,似乎是不妙,但政府在水务账目上拖欠商峰不少,以及特许经营权利仍在公司手里,对商峰不一定是坏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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